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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扭送的特点有哪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2023年1月28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扭送的条件有哪些?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当我们发现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通缉在案的逃犯等情况时,我们是有权利将犯罪分子进行扭送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当我们抓到犯人后需要立即将犯人送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对与犯人进行接收管理,并且立即询问。


  一、扭送嫌疑人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二、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


  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


  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


  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送;。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认为扭送这一规定,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行凶伤人,应从重追究其责任,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不能做片面理解。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扭送的条件有哪些以及扭送的特点的相关内容,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


  猜您还想知道:


  ◆可立即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


  ◆法律怎么认定扭送行为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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