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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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

2023年2月12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贪污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有关贪污罪的量刑金额标准,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那么贪污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贪污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将企业的公共财物永久控制在个人手中,使财产所有权事实上发生了转移的,无论是据为己有还是转送他人,均对公共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某某

案由:贪污

一审案号:沪二中刑初字第123号

二审案号:沪高刑终字第61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上海市月浦七村21号503室。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7月,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国家、集体联营企业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其中十三冶投资人民币375万元,耀华厂投资125万元。十三冶根据联营合同,委派王某某任宝耀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年11月9日,宝耀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颁发了聘用王某某为总经理的聘任书。

1993年6月,王某某以宝耀公司生产商品砼需进行试验为名,经董事会同意,由宝耀公司出资30万元成立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宝耀建材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所。1994年7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宝耀试验所正式成立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试验所由王某某负责经营。宝耀试验所取得营业执照前后,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宝耀公司开出支票共计780万元,用于为宝耀试验所购买搅拌车12辆及支付其他费用。

1994年底,王某某得知宝耀公司1994年度利润总额达1800万余元,遂指使兼任宝耀试验所会计职务的宝耀公司会计主管宋某,篡改宝耀公司原先账目,抽出部分单位支付给宝耀公司的货款则原始凭证,作入宝耀试验所账册,从而在账册中结平宝耀公司为宝耀试验所支付的购买搅拌车等款项,并将用宝耀公司资金780万元购买的12辆搅拌车计作宝耀试验所的固定资产。

1995年1月3日,宝耀试验所吸收职工个人股金120万元,将宝耀公司原投入折算为30万元,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集体与自然人投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王某某为该试验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997年10月,宝耀公司转让原在宝耀试验所的30万元股权,由宝耀试验所职工个人集资充抵,经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自然人投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王某某个人及其妻、母、女、弟、妹等亲属共计投资104万元,占总投资的69%,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至此,王某某利用担任宝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用宝耀公司资金780万元为宝耀试验所购买并计入宝耀试验所固定资产的12辆搅拌车隐匿并不予收回,非法转归王及其亲属绝对控股的宝耀试验所占有。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又无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三、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受国有企业十三冶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宝耀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具体负责宝耀公司的生产经营,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管理权,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派至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某某利用兼任宝耀公司与宝耀试验所法人代表并负责两单位经营的职务便利,唆使会计人员虚假作账,将宝耀公司的公款转移至宝耀试验所,致使宝耀公司对上述公款完全丧失所有权。虽然宝耀试验所并非王某某一人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个人直接非法占有上述公款,但上述公款已归全部由个人出资的宝耀试验所所有,并由王某某实际控制和支配,王某某个人是否直接占有公款,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行为的性质。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唆使他人作假账的方法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鉴于其将侵吞的公款主要用于其个人及其亲属为主投资的宝耀试验所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大肆挥霍赃款,且用赃款购置的车辆已被追缴,对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非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耀公司系国有企业十三冶和集体企业耀华厂共同投资组成的国家、集体联营性质企业,王某某作为国有企业十三冶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至非国有企业宝耀公司从事公务,无论根据、,还是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某都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身份。1994年间,宝耀试验所尚属宝耀公司全资下属单位,上诉人王某某将宝耀公司财产转到宝耀试验所不如实记账,尚不能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宝耀试验所转制为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王某某利用担任宝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放弃公司对宝耀试验所12辆搅拌车资产的所有权,使该部分本属宝耀公司所有的公共财物被王及其亲属绝对控股的宝耀试验所非法占有,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依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Tags: 贪污罪量刑的金额标准是多少,利用企业改制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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