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好玩,自己私藏了一支电警棍,时不时地拿出来炫耀,结果被巡查的民警查获,换来15天的行政拘留。
1月6日晚,射阳县公安局海河派出所民警在夜巡时,接到群众举报:某村民私藏了一支电警棍。接到举报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在该村民家中当场查获电警棍一支。经查,行为人陈某于2001年11月份路过盐城车站时,看到有人兜售电警棍,就花了100多块钱买了一支,其后一直私藏在家中,时不时地拿出来炫耀一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该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射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行为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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