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案例
刑事法规
案例文章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犯罪状态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案例文章
刑事法规
刑事诉讼
刑辩指南
经济犯罪
刑事鉴定
罪名分析
经济犯罪案例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取保候审
自首知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吸收犯的处罚原则
2016年1月15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推荐阅读:
吸收犯概述
吸收犯中的吸收关系
吸收犯概念的五种表述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
2.犯罪预备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3.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4.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5.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