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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伪造货币案-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2016年1月15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陈某伪造货币案-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能否构成伪造货币罪一、基本情况  案由:伪造货币  被告人:陈某,男,36岁,个体商贩,住某 县社团街14号。1998年11月13日因涉嫌伪造货 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42岁,某县福利印刷 厂制版车间师傅,住某县阴山路20号。1998年11 月13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被告人:万某,男,45岁,原系某县商贸公 司经理,住某县文化街乙17号。1998年11月13 曰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2月 28日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为了擭取高额非法利益,经别人 介绍认识了某县福利印刷厂制版车间师傅李某某,并多次请李某某 吃饭、喝酒、玩麻将。同年8月15自,被告人陈某邀请李某某去 其家玩麻将。在玩麻将之前,趁他人还没有到来之机,陈某对李某 某说:“老哥(称呼李某某),能不能帮我悄悄印点东西,生意做成 后也有你的-份。”李问:“什么东西?”陈说:“印点美钞。”李说: “干不得,抓到了要坐牢。”陈说:“不要紧,你只负责帮忙印一印, 其他的事都不要你管,我付给你高额报酬。赚了大钱也少不了你的 -份。”李某某便答应了。随后,陈某将自己从古玩商店买来的一 张100元的1934年版美元样品交给李某某,要李按照该图样印制 出面值为1000元、500元、100元的美元。李某某按照陈某的要 求,在夜间加班无他人时,用该车间的照相制版设备,制出1000 元、500元、100元的假美元胶片。陈某去验证胶片时付给李某某 人民币2000元。胶片制出后,陈某约李某某一同前往某市购买印 制美元的印刷机,在某市文化商店购回一台小型胶印机。陈某请李 某某进行安装、调试,并印制出部分假美元,陈某付给李某某人民 币3000元作为报酬。但由于真实度差,陈某使用这些假美元在市 面上无法进行交易。为了达到其犯罪目的,陈某又约李某某去某省 城购买高级彩印机。1998年9月13日,陈某伙同李某某从某省城 购回一台北京牌八开胶印机及立式制版照相机,并在某市花园酒店 租用房屋一间,由李某某进行安装、调试。随后,陈某从一个银行 朋友处弄到1934年版面值为100元、500元的美元样板两张,交给 李某某制版,并付给李某某报酬5000元。陈某、李某某用该版面 印制出大量100元、500元的假美元Q之后,陈某将其印制的50万 元假美元交与其表哥万某,由万某代为试兑换。万某在中国银行某 市支行营业部兑换时被银行察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住处搜 出假美元3200余万元,其中面值为100元的假美元500万元,面值 为500元的假美元2200万元,面值为1000元的假美元500万元。 同时收缴假美元半成品600多万元,以及有关印刷设备等器材。检 察机关在指控中,没有认定被告人所印制的面值为1000元的500 万假美元数额;对100元、500元的假美元,按照立案时的当曰牌 价兑换为人民币计算。(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进行辩解。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为其进行的辩护中,对检察机关的指控 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其一,被告人伪造的美元中大部分不是现行 流通的美元,既然不是流通的货币,该货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一种 假币,跟地摊上出售的“冥币”毫无区别,没有其票面实际价值。 其伪造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不应当将这种行为以伪造货币 罪处罚。其二,检察机关指控中所认定伪造货币数额的方法是不正 确的,500元的美元现行市场上根本没有流通,怎么进行兑换。如 果是真币,可以到指定的银行兑换,但也不是按照票面价值兑换。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为其进行的辩护中称:被告人李某 某是受陈某委托,帮助其印制假美元,被告人主观上本来不具有伪 造美元的故意。据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他在为自己进行的辩解中称,他 是受表弟陈某委托帮助其出售假美元,本人当时也是糊涂,因此走 上邪路。要求法庭从宽处理。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县福利印刷厂 制版车间师傅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帮助印制假美元,并答应付给李 某某高额报酬,李某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16日,陈某将一张100 元的1934年版美元样品交给李某某,李按照该图样制出1000元、 500元、100元的假美元胶片。陈某付给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陈 某、李某某使用购买的小型胶印机印制出部分假美元,陈某付给李 某某人民币3000元。1998年9月25日,陈某从一个银行朋友处弄 到1934年版、面值为100元、500元的美元样板两张,交给李某某 制版,并付给李某某报酬5000元。之后,陈某、李某某使用北京 牌八开胶印机及立式制版照相机印制出大量100元、500元的假美 元。陈某将其印制的假美元中的50万元交与其表哥万某试兑、换。 万某在银行兑换时被察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住处某市花园 酒店302、304房间搜出假美元3200余万元,其中面值为100元的 假美元500万元,面值为500元的假美元2200万元,面值为1000 元的假美元500万元。同时收缴假美元半成品600多万元,以及有 关印刷设备等器材。  (二)认定犯罪证据  物证  从陈某住处查获的北京牌八开胶印机一台、立式制版照相 机一台、小型胶印机一台以及其他用于制版和印刷的附属工具。  由李某某制出的面值为100元、500元和1000元的1934年版美元模板。  从陈某住处搜出假美元3200余万元(其中面值为100元 的假美元500万元,面值为500元的假美元2200万元,面值为 1000元的假美元500万元)。  证人证言  中国银行某市支行营业部会计叶某证言证实:万某持面值为 100元、500元的假美元在该部兑换时被察觉的情况。  鉴定结论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鉴定书证实:陈某、李某某所伪造的面值为 100元、500元假美元与1934年美国发行的面值为100元、500元 的美元相似,其中面值为100元的美元现仍在流通,面值为500元 的美元现已停止流通;陈某、李某某所伪造的面值为1000元的假 美元没有发行过。  被告人供述  (1)陈某、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伪造假美元的过程和事实。  (2)万某供述证实:陈某要其帮助去某银行找朋友兑换假美元 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伪造的面值为100元、500元的美 元为美国1934年曾经发行过的流通美元;面值为500元的美元现 已停止发行和流通;被告人伪造的面值为1000元的美元为假美元, 类似版面在美国没有发行过。美元和人民帀一样,同样受到国家法 律的保护,伪造美元的行为与伪造人民帀都应当视为违法犯罪行 为。假造根本不存在的货币的行为不应当视为伪造货币行为,不应 当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由于被告人伪造的面值为500元的美元不是现行流通有效的美 元,而是票面价值已经失效的美元,必须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 规来认定。根据有关规定,面值为500元的美元虽然已经退出流通 领域,但仍然可以通过有关银行兑换为流通面值的美元,因此,被 告人伪造的面值为500元的美元的行为,仍然属于伪造货帀行为。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认为“伪造不是现行流通的美元不应 当以伪造货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被告人伪造的 面值为100元、500元的美元数额,都应当按照其实际票面数额计 算。  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第171条之规定,某 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 权利5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处罚 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万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没收上列犯罪分子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六、法理解说  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 态、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 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囯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对货币的 制造权、发行权和对外币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 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并且是处于流通领域具有兑换、使用价值 的货币,但有的货币虽然已经退出流通领域,仍然可以兑换为现行 流通的货币,仍然可以视为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货币,与处于流通 领域的货币享有同等的保护权。上述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特例,被 告人伪造的面值为500元的美元虽然已经退出流通领域,但其经济 价值仍然没有丧失,它还能通过有关银行按照现行流通货币票面额 兑换为流通美元。伪造类似货币,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只要它 的实际兑换价值没有丧失,其伪造行为都应当以伪造货币犯罪行为 论处。外币在我国享有与人民币同样的法律保护地位,随着我国加 入WTO后,外国货币在我国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法犯罪分子 伪造外币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如果不依法予以打击,势必影响到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外币 的行为同样属于伪造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是“外币”不是指某一 种货币,也不是指仅仅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币,而是泛指正在境外 流通使用的所有货币。其中既包括可以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 美元、英镑、马克等,也包括不能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既包括 外国的货币,也包括境外的货币,如港、.澳、台地区的货币。伪造 货币罪属于数额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以实施犯罪的数额为决定 条件。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 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伪造货币,总 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其 重罪与轻罪的量刑幅度,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执行。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主观上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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