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案例
刑事法规
案例文章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案例文章
刑事法规
刑事诉讼
刑辩指南
经济犯罪
刑事鉴定
罪名分析
经济犯罪案例
犯罪状态
强制执行
犯罪类型
取保候审
自首知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一女子因丈夫出轨将其杀害
2013年7月12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丈夫出轨,并公然将情人带回家。一场激烈的争吵后,妻子趁丈夫熟睡,持自制的铁锤对丈夫连击数锤,随后又拨打电话报警,丈夫经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晓兰(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8月,秦某(男)与张某(女)偶然相遇并相识。同年10月,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秦某将张某安排到自己承包的电站做工,两人在电站秦某的卧室内同居。秦某的妻子晓兰知情后强烈反对并多次争吵,但秦某不仅不收敛,还多次殴打晓兰。2012年2月20日晚,在该电站卧室内,晓兰要求丈夫与张某断绝关系,遭到丈夫拒绝,两人大吵一场后秦某上床睡去。见丈夫熟睡,晓兰则越想越生气,从地上拿起一个铁锤朝秦某面部连击数次,并将铁锤丢到屋外泄洪口下面的水里。晓兰随既后悔,拨打110报警,并协助将秦某送到医院抢救。23日,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晓兰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晓兰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当时被告人用铁锤击打的是秦某致命处即头部,其主观愿望是致被打击人死亡而非受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猜猜我是谁,冒充江门领导“来我办公室坐坐”诈骗企业老总十万获缓刑
2.为江门敲诈勒索案主犯辩护,成功使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3.江门故意伤害致死案刘存权律师力辩仅判四年多
4.成功为江门职务侵占60多万,量刑五年以上的王某争取了缓刑
5.江门律师:冒充电信公司充话费送手机诈骗十几万,刘存权律师力辩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