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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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2016年4月17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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