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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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林地确权申请纠纷上诉案评析

2016年5月17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基本案情:A 村民小组和A村民小组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林调〔201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3年4 月17日作出B行复〔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林调〔201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13年5月9日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A村民小组和A村民小组。A村民小组和A村民小组仍不服,于2013年6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林调〔201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重新确权林地。一审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A村民小组和A村民小组的起诉。A村民小组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上诉人于2013年5月9日收到茂府行复〔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为凭,上诉人也当庭承认。茂府行复〔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明确告知上诉人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迟至2013年6 月4日始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一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本案不进行实体审查,某林调〔201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A村民小组上诉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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