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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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2016年11月2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起诉(200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席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因其父高和曾与本村村民尹X打过架,便对尹X怀恨在心,被告人高X便于2000年6月13日和2003年6月5日分别将一瓶红色液体鼠药和农药(氧化乐果)例进尹X家的压水井内和厨房食用水缸内。因尹X家人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X,李X、孙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6日起至2008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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