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

2016年11月17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门成功推翻六宗盗窃案指控及部分鉴定价格,获提早释放!
  • 2.蓬江成功为被控容留卖淫罪的李某争取了缓刑!
  • 3.江门成功为撞死人被控交通肇事罪的韩某争取了缓刑!
  • 4.新会成功为被控销售假烟非法经营罪的张某盛争取了马上释放!
  • 5.江门无罪辩护成功推翻被控故意伤害罪,争取了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