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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一审 主犯年仅17岁

2017年4月12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湖南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一审

据新京报讯,10月27日,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进行宣判,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经公安机关认定,该案3名受害者中有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另外,该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及该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2名公职人员涉案。目前,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李某已被免职。

主犯年仅17岁

包括秀秀(化名),该案共有十余人被依法处理,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7人被刑事处罚。这7人中有5人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秀秀今年17岁,是一名高中生,是案件的主犯之一。

据了解,秀秀曾五次介绍三名女孩卖淫,被害人苏苏(化名)两次参与其中。

后警方查明,除秀秀、苏苏外,还有多名社会青年参与“招嫖”,引诱威逼初中生卖淫。共17人涉案,其中11人未成年,在校生5人,辍学及休学6人。文文等3名受害人中,2人未满14岁,1人刚满14岁,均为在校学生。

胁迫少女卖淫怎么定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组织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情形的,要比强迫、组织一般的对象处罚重,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年龄对于引诱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影响也很大,首先,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单独定罪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对于引诱其他人卖淫的,定罪为引诱卖淫罪。在量刑上,引诱卖淫罪的一般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引幼女诱卖淫罪则与其情节严重的处罚一致,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年龄也有重要的意义,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应定奸淫幼女罪;对于强奸其他人的,定为强奸罪。在量刑方面,强奸一般妇女的行为,起刑点为三年,而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起刑点为十年。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该案件中主犯秀秀正值17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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