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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连烧9车被抓,故意毁坏财物涉及犯罪

2017年6月19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一、湖北男子连烧9车被抓

据报道,湖北广水市应山城区接连发生的10起纵火焚烧高档轿车和仓库案件,其中一场烧仓库的火被附近摄像头锁定,警方迅速将纵火男子抓获,审讯时该男子放言:“我放火百分之百不失手,我也不认识那些车主,只是看不得他们有钱……”。经现场勘查,9台车被烧时间,均在当晚9时至次日凌晨3时之间,车辆起火均从车头引起,引燃烧车物不详。专案组分析系列烧车案作案手段相同,很可能系同一人作案,决定并案侦查。根据调查情况,专案组决定从视频信息排查入手,连夜组织民警排查,寻找破案。办案的吴警官告诉记者,地税局旁边巷子里的仓库着火后,调看了地税局对着巷子口的一个摄像头,发现了郝某的身影,就在他进入巷子后约10分钟后,巷子里的一个日杂仓库就起火了。而对比22日的烧车现场附近,也有郝某的身影。于是锁定放火烧仓库和烧车的来源/据郝某交代,由于家庭的变故,他心灰意冷,天天喝酒抽烟麻痹自己,也非常痛恨有钱人,于是有了烧有钱人车的想法。

二、故意毁坏财物涉及犯罪

本案中涉及的是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中郝某的放火行为就属于毁灭的行为。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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