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鉴定
文章列表

重新鉴定及其适用范围与实施

2018年2月16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重新鉴定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鉴定程序、方法、结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重新鉴定主要由诉讼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程序的机关决定与委托鉴定。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石砖伤及其案例分析
  • 2.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
  • 3.法医 人体轻伤标准
  • 4.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
  • 5.选择确定物证笔迹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