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区检察院民行处受理了一起房产纠纷案。
李林与张莉系夫妻,2005年购买二居室楼房一套,2006年张莉因病去世。后李林与女儿小欣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此楼房卖给小欣。同年,小欣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父亲与妹妹的行为,小丽有意见,小丽认为,父亲卖给小欣的房屋是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此房应由她、父亲、小欣共同所有,父亲擅自以买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所有权。
小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父亲与小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欣与父亲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林虽然出资购置房产,但房产的取得发生在他与张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小丽应继承此房屋中其母亲的部分份额。李林与小欣未经小丽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所以小丽要求确认父亲与小欣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正当。
来源: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