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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2020年3月8日  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年度注册,应当向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执业报告;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意见;


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年度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年度注册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因违反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获得执业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依法主动回避;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按时出庭;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一、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人死了还可以笔迹鉴定的,并不违法。因案情的需要,对疑似已经死亡的人的笔迹,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以确定其真伪或者形成的时间。笔迹鉴定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诉讼的相关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拿出书面的证据时,对方会考虑到真实性而怀疑其字迹是不是本人书写的,如果书写者已经去世而不能当时书写并进行比对的话,是可以通过死者过去的字迹来进行分析比较的,所以不管生死都是可以进行这项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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