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江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呢不起诉分为不同的情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不起诉的情形已经其相关内容。
一、不起诉的概念是什么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起诉情形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上文给大家介绍了不起诉的含义和情形,想必大家看完以后对于不起诉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一、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有无裁量权:无。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二、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宣布与生效
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3、送达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三、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对人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对物
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第296条的规定办理。
四、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