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是什么 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2020年3月8日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http://www.jmzmlvshi.com/

 李泉律师,三亚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是什么

起诉指控的要件事实与罪名共同提示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范围。基于“诉审分离原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应建立在起诉指控的要件事实基础之上;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起诉罪名与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告知、发问等方法予以开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保障被告方有效行使辩护权,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裁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编造向他人索债的理由纠集被告人许某,携带白手套、榔头等工具共同至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甲弄A号,由被告人许某采用绳索攀爬,从窗户翻入上述地址202室被害人袁某家中,并打开房门帮助沈某共同进入户内。嗣后,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袁某报警而未得逞。经鉴定,袁某因外伤致左额颞部及左枕部头皮下血肿和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2月7日,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数额巨大,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许某当翻供,故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被害人所实施的暴力威胁手段相对于一般抢劫犯罪方式稍缓、程度稍轻、时限稍宽,且其在潜入被害人住宅后并未当场劫取钱财,而是要求被害人限期交出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予以确认。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许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沈某定性有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一是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何种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罪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根据现有事实能够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否可以直接对其以较重的罪名论处。


关于审判难点一,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沈某、许某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具体理由为:


第一,两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本案被害人袁某对于此前曾欠沈某钱款的事实予以否认,沈某也未向法庭提供对袁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的证据,甚至连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证据都无法提供。案发当日,沈某等人既未事先与袁某联系,也未通过按门铃等正常方式进入袁家中,而是携带手套、锤头等作案工具,在袁所住小区逗留许久后,由许某借电线攀爬直接秘密潜入被害人家中,继而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殴打并致其轻微伤,并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从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实施经过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考察,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而与所谓“讨要说法”或维权行为相去甚远。


第二,沈某、许某存在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两名被告人潜入袁某家中被发现后,三人发生扭打、搏斗,沈、许以捂嘴、拳击头面部等方式对袁实施暴力击打。在被袁某认出后,沈某仍向袁索要钱款。经袁佯允给付沈5万元后,沈、许二人方离去。在案证据中,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鉴定意见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移动电话短信记录等书证、物证与被害人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许某在侦查、庭审时亦曾多次供述双方曾发生过扭打。故而,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当场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强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审判难点二,合议庭认为,就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定性问题,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为:“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得逞。”据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已经包含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共同以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袁某强取财物的行为,而该行为显然无法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所涵盖和评价。庭审中,法庭就相关事实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现有证据中,被害人袁某明确陈述许某与沈某共同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且知晓沈某欲向袁某索财的事实,被告人许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此也曾有过供认。相关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从现场调取的电线、手套、锤头、眼镜片等物证,亦可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内容。


因此,可以确认许某参与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暴力劫财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事实。起诉书一方面在事实认定中,指控许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另一方面却在最终定性时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指控的罪名与认定的事实显不相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许某参与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论处。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沈某、许某均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本案两大审理难点分别涉及实体与程序问题。就前者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抢劫罪的罪质特征,进而判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后者而言,争议的焦点表面上是法院能否将被告人许某的罪名由起诉书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变更认定为抢劫罪,实质还牵涉到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的确立标准这一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讨论。鉴于前者已有诸多著述论及,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加以评析。


一、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基于指控事实并给予必要程序保障


关于法院对指控罪名的变更权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根据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于起诉指控罪名的判决,但这种新罪名只能限定于比起诉指控的罪名更轻,即不能主动加重被告人的罪质。[1]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正确行使刑罚权,准确认定事实和确定罪名是科学刑罚的基础,法院如果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当然有权予以变更,不受只能将重罪名改为轻罪名的限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前一观点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不告不理与诉因理论,后一观点与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模式较为接近。[2]本文认为,法院对指控罪名的变更不限于择轻变更,但应存在一定限制,尤其不能忽视对被告方的程序保障,具体可分三个层次建构规则:


1.法院对于指控罪名应享有变更权


首先,从法律依据角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项规定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该当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依法被认定为有罪,法院就有作出有罪判决的权力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法院的罪名变更权,且并未就更改罪名的轻重加以限制。其次,从职权体制角度,起诉书所载明的要件事实和罪名虽然能够起到提示、限定审理范围的作用,但最终对事实进行评价与定性的职责在法院一方。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中,定罪权专属于法院,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再次,从诉讼功能角度,法院如果不享有罪名变更权,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发现真实、惩罚犯罪的任务,也容易造成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最后,从司法传统角度,英美法系奉行的当事人主义以及特别突出程序优位的审判理念还不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而同属大陆法系的德、意等国均允许法院在指控事实同一的范围内变更轻罪名为重罪名,可见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不必限于择轻变更。


2.法院对指控罪名的变更权应受控制


来源: 海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Tags: 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是什么,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 2.贪污受贿立案标准是多少 挪用资金罪构成的主体
  • 3.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贪污受贿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
  • 4.泄露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 5.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如何处理 犯罪后找人顶包是否数罪并罚